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犯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影晌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刀具或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主谋、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六)煽动他人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例,从重处理;
(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罚;
(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晌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十)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者,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第六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 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价值在 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武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实习实训室、宿舍、饭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机床、设备、桌椅、门窗、玻璃、床具、电灯及其它设施,价值在 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 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 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集体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报刊、书籍等刊物,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贪污学生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 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赌资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在校外赌博 (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吸毒或在校园内抽烟者:
(一)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
(四)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卦和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侮辱妇女,窥视、滋扰女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计划生育,未婚怀孕无法继续学习者,按退学处理;
(五)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勾肩擂背,搂搂抱抱、过分亲昵或男女生之间行为不检点,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涉足色情或不健康场所,被公安机关收审或造成不良影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上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学院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公寓规定,昼夜上网,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有晚自习的年级按八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
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次以上(含三次)因旷课受处分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见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六条有伪造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报销单、偷盖公章、偷改成绩、冒领汇款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习期间,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者,依据《72886必赢欢迎光临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2013年101号]文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票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弄虚作假,无故有意不交学费者;将学费借给他人、挪为他用者,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虽然家庭困难,但生活铺张,高消费不交学费者,并在规定注册时间未能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院、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不昕从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影晌者;
(三)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失丢失,价值 500元以上且已赔偿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物者(若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
(五)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昕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昕劝阻者;
(七)在校园内燃放鞭炮,放火烧垃圾,不昕劝阻者;
(八)在校内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仍拒不认错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场所内酣酒者;
(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私接学校的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比、就业、入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闹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五)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 (六)严重扰乱教学秩序不昕劝阻,造成不良影晌者。
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撕毁或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
(二)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擅自使用电炉等大型电器经教育不改 ;
(三)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食堂、澡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昕劝阻、捣乱、滋事、扰乱秩序而屡教不改者;
(四)违反电信法,盗打电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盗打话费超过千元,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恶意欠电话费不交,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国家规定交清所欠电话费。
(六)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制造计算机病毒和有害信息、造谣攻击他人者,影晌恶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重大突发事件中,造谣、传谣、煽动、起哄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处分者;
(五)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出现违纪行为,无人承担者,分别按个人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包括的违法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受处分者,应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贷款,经一年以上考察,证明的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贷款;
(二)享受奖助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助学金。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一切评优和奖励资格。经一年以上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获得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学生干部 (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以上 )受违纪处分者,先应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保留,材料入档。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的,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依据学习时间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7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处分的审批、申诉和复议:
(一)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根据事件情况和二级学院一级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院审批。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公示,并发至各二级学院宣布执行;
(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言论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工委审批备案;
(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校《72886必赢欢迎光临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歪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前应针对其歪处分表现给予结论。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本、专科生、自费生、委培生、联办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2005年7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4月修订,自 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对我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违纪处理规定,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