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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院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为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职能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两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发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外省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可根据本省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及综合认定,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划分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谨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立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通知》(陕教贷[2010]4号)精神建立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制。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纸质档案包括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72886必赢欢迎光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2);电子档案为统一格式的《72886必赢欢迎光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名单》(附件3)和《72886必赢欢迎光临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附件4)。二级学院应在学生困难认定结束后,将各学院本年度认定的所有家庭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程监控、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每年10月底前完成全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和电子档案库的建立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制订的《陕西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